林周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西藏自治区林周县帮中矿区锌铜矿2025年度时频电磁异常查证普查项目临时用地批复如下:
一是同意林周县旁多乡日布村组织实施“西藏自治区林周县帮中矿区锌铜矿2025年度时频电磁异常查证普查项目”,本次批准使用临时用地总面积0.3182公顷(均为国有土地,无集体土地),用地类型为农用地0.3182公顷(含灌木林地0.0488公顷、天然牧草地0.2694公顷),无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项目主要用于开展6个钻探工程;项目用地不涉及自然资源部2023年4月下发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的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四至界限以林周县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备案数据为准,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5年11月21日至2026年11月21日。
二是临时使用土地根据土地权属,应与被占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和补偿协议,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做好被占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工作。
三是须按规定交纳复垦费后方可使用土地,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及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如因城乡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四是在使用临时用地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时间内,按照《西藏自治区林周县帮中矿区锌铜2025年度时频电磁异常查证普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对确实不能复垦的临时占用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按程序报批。
五是须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在使用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不得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以临时用地方式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另外,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须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六是临时用地期满后不再使用时,由业主负责及时按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完成复垦工作后,由林周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林业和草原局、乡镇等相关部门开展复垦验收,验收合格后交原使用权人管理。
02 西藏自治区林周县帮中矿区锌铜2025年度时频电磁异常查证普查项目临时用地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03 藏自然资灾评一级【2025】1465号—西藏自治区林周县帮中矿区锌铜2025年度时频电磁异常查证普查临时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林周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