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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林周县农村公路养护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4 17:50
    来源:县住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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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党政办,县(中)直各委、办、局,县属国有企业:

    《林周县农村公路养护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县委常委会第142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林周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6610

    林周县农村公路养护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筹集、使用、拨付及监管职责,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有序开展,切实提升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农村公路条例》《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藏政办发〔202018号)、《拉萨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拉政办发〔202137号)及拉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贴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林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周县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及专用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考核。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业,不含公路大中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费用。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养护单位落实、多部门协同监管,严格落实各级财政分担责任;执行统一养护补贴标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资金截留挪用;以养护里程为核心精准核算资金,规范拨付流程,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强化绩效导向与全过程监管,建立资金使用与养护质量考核挂钩机制,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县住交局作为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里程核定、养护计划编制、补贴资金测算申报;指导监督各乡(镇)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开展养护质量检查、考核验收;牵头做好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建立及绩效评价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及时拨付上级及县级配套养护补贴资金;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监管,审核资金拨付流程,监督资金规范使用。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养护实施单位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协调。及时掌握养护状况,定期巡查并反馈问题。宣传公路养护重要性,提高村民护路意识,引导参与日常维护。协助县住交局做好养护质量检查、考核验收,提供真实有效信息。

    (四)养护实施单位作为本辖区县道、乡道、村道养护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业;上报养护计划、养护里程及资金需求;落实养护工作责任,建立养护台账,配合县住交局、县财政局做好资金使用自查和考核工作。严格按照养护标准开展作业,规范使用补贴资金,建立资金使用台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严格执行自治区、拉萨市统一“153”(县道1/公里·年、乡道5/公里·年、村道3/公里·年)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贴标准,按公路等级确定年度每公里补贴额度,实行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三级财政5:3:2分级分担。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支出,包括:路面清扫保洁、小修保养、路肩整修、边沟清理、排水设施维护、桥梁涵洞日常管护、冬季除雪防滑、沿线设施修缮、日常养护人工及机械费用等,不得用于其他非养护支出。

    第七条 资金测算与申报

    (一)每年1115日前,养护实施单位结合本辖区农村公路实际养护里程、养护需求,编制下一年度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及资金需求报告,上报县住交局。

    (二)县住交局对养护实施单位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核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里程,按照“153”补贴标准及三级分担比例,测算下一年度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总额,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县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上报拉萨市交通运输局、拉萨市财政局。

    第八条资金预算与拨付

    (一)县财政局将县级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足额到位,不得拖欠、截留。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会同县住交局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县住交局。

    (三)养护实施单位每季度向县住交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表,并附具养护台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拨付至养护实施单位。

    第九条资金使用要求

    (一)养护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业,包括:路面清扫保洁、小修保养、路肩整修、边沟清理、排水设施维护、桥梁涵洞日常管护、冬季除雪防滑、沿线设施修缮、日常养护人工及机械费用等,严禁用于其他非养护相关支出。

    (二)养护实施单位必须设立养护补贴资金专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完整留存资金使用凭证、养护合同、考勤记录、养护日志等资料,建立规范的资金使用台账。

    第十条养护作业要求养护实施单位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专业养护队伍或当地农牧民群众开展日常养护作业,确保农村公路路面平整、路肩坚实、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标志标牌齐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建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路况完好率、路面保洁质量、边沟涵洞畅通情况、安全设施完好度、养护巡查频次、资金使用规范性等,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县住交局、县财政局建立补贴资金使用公示制度,每季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公示补贴资金发放标准、拨付金额、养护里程及考核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群众及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三条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住交局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对发现的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依规追缴资金,约谈相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拉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责任编辑: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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