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周县关于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区市县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相关要求,维护审计结果的法定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推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更好强化审计整改监督,做好审计“下半篇文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是指林周县内被审计单位或整改责任(牵头)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要求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适用于法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和单位,以及承担审计整改责任或牵头组织审计整改的单位。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中共林周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林周县审计局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审计整改及时、到位、有效。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研究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二)对能够在现场审计期间整改的事项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并向林周县审计局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三)对没有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到位的事项,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持续整改,并定期向林周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林周县审计局依法提请协助执行或移送处理的整改事项,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林周县审计局书面反馈办理结果。纪检监察、公安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林周县审计局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办,结案后及时向林周县审计局函告查办结果。
第三章 检查督查
第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采用审阅相关书面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问题及原因、整改“举一反三”效果、整改建章立制等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迟缓的,林周县审计局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整改督促通知,要求15日内完成整改。
第八条 林周县审计局应当汇总被审计单位整改台账,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管理。将“问题清单”和“审计整改台账”进行对照检查,对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没有整改或没有完全整改到位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继续整改,直至销号。
第九条 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林周县审计局书面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问题整改台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采纳审计建议、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计划、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明确问题整改标准,按照整改时限,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类。
(一)立行立改。立行立改是指可以在审计期间或审计报告、审计意见送达后60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90日)内完成整改的情形,原则上立行立改问题应于60日或90日内完成整改。
(二)分阶段整改。分阶段整改是指超过60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90日)整改期限,但可以在一年或虽超过一年但有一个明确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情形,原则上分阶段整改问题的整改时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持续整改。持续整改是指问题复杂,不能提出明确的整改时限,或在出具正式审计结论性文书两年后仍需持续推进落实的情形,原则上长期整改问题的整改时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落实“三清单一台账”管理。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期限,做到整改一项、销号一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对拒绝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审计整改不重视,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下发后整改期满,经督促后仍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督查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又回到未整改状态的。
(三)审计发现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但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报告已整改到位的。
(四)对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整改但承诺今后改正的事项,未按承诺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导致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因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中共林周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林周县审计局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
第十五条 林周县审计局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按规定程序移送林周县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相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事项应向中共林周县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对典型案例和追责问责情况,由中共林周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林周县审计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结果应用,组织考核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内容,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事项落实情况,将其作为加强预算及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制定政策、采取改进措施、完善制度的参考依据。对问题易发、高发的领域和岗位,应当建立完善重点预警预防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情况公告制度,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情况通报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的内容外,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告审计整改结果,逐步提高审计结果的公开透明度,提升审计的公信力影响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林周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林周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雷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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