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宇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 一 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ACJK95Y):
本委依法受理付明存诉你单位工伤赔偿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拉林劳人仲〔2026〕4-2号),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人民政府6203,0891-6301195),逾期视为送达。
裁决结果:
一、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3914元(大写:壹拾万零叁仟玖佰壹拾肆);
二、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27006元(大写:壹拾贰万柒仟零陆);
三、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3914元(大写:壹拾万零叁仟玖佰壹拾肆);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林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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