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筹集、使用、拨付及监管职责,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有序开展,切实提升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藏政办发〔2020〕18号)、《拉萨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拉政办发〔2021〕37号)及拉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贴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林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林周县农村公路养护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1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 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lzxzfhcxjsj@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林周县农村公路养护补贴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林周县农村公路养护补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筹集、使用、拨付及监管职责,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有序开展,切实提升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藏政办发〔2020〕18号)、《拉萨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拉政办发〔2021〕37号)及拉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贴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林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周县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村道及专用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考核。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业,不含公路大中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费用。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养护单位落实、多部门协同监管,严格落实各级财政分担责任;执行统一养护补贴标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资金截留挪用;以养护里程为核心精准核算资金,规范拨付流程,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强化绩效导向与全过程监管,建立资金使用与养护质量考核挂钩机制,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职责分工
|
公路等级 |
年度补贴标准(元/公里) |
自治区财政分担(元/公里) |
拉萨市财政分担(元/公里) |
林周县财政配套(元/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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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道及重要专用公路 |
10000 |
5000 |
3000 |
2000 |
|
乡道及其他专用公路 |
5000 |
2500 |
1500 |
1000 |
|
村道 |
3000 |
1500 |
900 |
600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支出,包括:路面清扫保洁、小修保养、路肩整修、边沟清理、排水设施维护、桥梁涵洞日常管护、冬季除雪防滑、沿线设施修缮、日常养护人工及机械费用等,不得用于其他非养护支出。
第七条 资金测算与申报
(一)每年11月15日前,养护实施单位结合本辖区农村公路实际养护里程、养护需求,编制下一年度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及资金需求报告,上报县住交局。
(二)县住交局对养护实施单位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核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里程,按照“153”补贴标准及三级分担比例,测算下一年度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总额,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县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上报拉萨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第八条 资金预算与拨付
(一)县财政局将县级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足额到位,不得拖欠、截留。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会同县住交局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县住交局。
(三)养护实施单位每季度向县住交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表,并附具养护台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拨付至养护实施单位。
第九条 资金使用要求
(一)养护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业,包括:路面清扫保洁、小修保养、路肩整修、边沟清理、排水设施维护、桥梁涵洞日常管护、冬季除雪防滑、沿线设施修缮、日常养护人工及机械费用等,严禁用于其他非养护相关支出。
(二)养护实施单位必须设立养护补贴资金专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完整留存资金使用凭证、养护合同、考勤记录、养护日志等资料,建立规范的资金使用台账。
第十条 养护作业要求养护实施单位要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专业养护队伍或当地农牧民群众开展日常养护作业,确保农村公路路面平整、路肩坚实、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标志标牌齐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建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内容包括路况完好率、路面保洁质量、边沟涵洞畅通情况、安全设施完好度、养护巡查频次、资金使用规范性等,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县住交局、财政局建立补贴资金使用公示制度,每季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公示补贴资金发放标准、拨付金额、养护里程及考核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群众及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三条 县审计、财政、住交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对发现的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依规追缴资金,约谈相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拉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责任编辑: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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