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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周县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3 23:04
    来源:林周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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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供电是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等)转供的行为。为有效解决转供电环节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标准不一“乱加价”、截留电价红利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从严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目录电价,严禁违规加价

    转供电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引导降低社会用能成本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28号)文件规定的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居民电价不执行分季节阶梯,按照电压等级执行电价,220伏/380伏电压等级(低压用户,没有专用变压器)0.49元/千瓦时,10千伏电压等级(高压用户,有专用变压器)0.48元/千瓦时。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按照对应电压等级执行分季节差别电价。220伏/380伏电压等级(低压用户,没有专用变压器)执行丰水期0.70元/千瓦时,枯水期0.76元/千瓦时。10千伏电压等级(高压用户,有专用变压器)执行丰水期0.69元/千瓦时,枯水期0.75元/千瓦时(丰水期5-10月,枯水期1-4月、11-12月)。

    二、公共用电及损耗费不得纳入电费

    按照西藏自治区发改委、西藏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在全区各类转供体张贴<清理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书>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8〕856号)文件要求,小区、商场、写字楼等公共用电及损耗等费用,不得在电度电价中向终端用户加收,相关费用可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与用户协商收取。

    三、收费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广大转供电主体必须在经营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示以下内容:自治区规定的目录电价、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自觉开展自查自纠,规范收费行为。

    四、依法严厉查处违规加价行为

    对不执行电价政策、违规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发现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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