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利工程效益,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县已完成了《林周县10处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予以公示。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爆破、打井、开采砂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构建建筑物,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堆放、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毁损堤坝、涵闸、水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和输水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浪林和护堤林除外)及高秆作物;
(五)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由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林周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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