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周县牛玛沟、果当沟河道
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2条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情况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爆破、打井、开采砂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构建建筑物,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堆放、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毁损堤坝、涵闸、水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和输水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浪林和护堤林除外)及高秆作物;
(五)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二)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四)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四、在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由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采砂、打井、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林周县牛玛沟、果当沟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附件:林周县牛玛沟果当沟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林周县牛玛沟、果当沟河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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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河道名称 |
县(市、区) |
管理范围线 |
保护范围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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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km) |
划定依据 |
长度(km) |
划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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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牛玛沟 |
林周县江热夏乡 |
46.74 |
1)无堤防、无防洪规划河段,本次管理范围线划定采用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坡交线作为管理范围控制线。 2)有堤防且堤防达标河段,采用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 3)龙泉水库管理范围线按照已有成果。 |
6.83 |
在牛玛沟堤防段管理范围线之外外延10m作为保护范围控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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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果当沟 |
林周县春堆乡 |
25.21 |
1)无堤防、无防洪规划河段,本次管理范围线划定采用历史最高洪水位与岸坡交线作为管理范围控制线。 2)有堤防且堤防达标河段,采用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线作为河道管理范围线。 |
9.33 |
在果当沟堤防段管理范围线之外外延10m作为保护范围控制线。 |
责任编辑:林周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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