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周县人民政府
委托单位:林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廷文
地址:林周县人民政府8栋
受委托单位:林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人:达娃顿珠
地址:林周县人民政府8栋
为进一步规范林周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压实卫生监督执法责任,提升县域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林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本机关部分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职权委托林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特订立本委托书。
一、委托区域
林周县行政管辖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林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开展下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执法:
1.行政检查权,开展辖区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消毒产品等领域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受理卫生健康相关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开展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工作。
2.案件调查权,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中发现的卫生健康违法线索开展立案、调查取证,制作各类执法文书,完成案件调查,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报林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决定。
3.文书送达与执行,受委托科室负责相关执法文书送达,协助开展处罚决定落实、催告、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4.其他事项,完成林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协管、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等执法相关工作。
备注:行政强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组织、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由委托单位林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受委托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委托期限届满前,委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委托单位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机构职能变化,提前解除本委托。
四、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对受委托单位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对执法案卷进行审核抽查。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委托单位作为复议被申请人、诉讼被告,受委托单位全力配合举证应诉。
3.提供执法工作必要指导,对超越委托权限的执法行为有权制止、撤销。
五、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规范使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
2.不得超越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开展执法;不得将受委托职权再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完整归档执法案卷,定期向林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监督执法工作情况、案件统计。
4.自觉接受委托单位、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及时报告执法中重大问题、重大案件。
六、其他事项
1.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全文公示,并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留存一份,报送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3.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委托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签订书面委托书。
委托单位(盖章):林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廖廷文
日期:2026年9月11日
受委托单位(盖章):林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人(签字):达娃顿珠
日期: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