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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周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逄金鹏 来源:林周县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0-09-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林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完善教职工管理制度,实现教职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助推教师队伍建设,根据《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病假管理工作的通知》(拉组发【2014】68号)、《在全市开展“吃空饷”、在编不在岗、违规借(抽)调人员和长期“泡病假”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拉组发【2020】36号)和《 林周县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林委发【2017】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考勤对象

林周县教育系统全体教职工(含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列入考勤管理。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二)考勤制度

各学校是考勤制度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本规定实施。

教职工考勤实行校(园)长负责制,并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

1.实行坐班考勤与值班、职称评聘挂钩制度。各学校要建立健全领导坐班带班、教师坐班制度,做到常态化、做好日常记录。

①凡请事假者,学校在原有值班的基础上按照请事假天数,在寒暑假值班安排中,增加其相应的值班天数(不包含住院病假、婚假、丧假、生育陪护假、流产假)。不按批准的休假、事假、产假、病假起始时间执行的,每提前离岗1天、或未经审批不按时返岗者,每逾期1天,按当年事假时间5天计算,以此类推。

②在评聘职称时,依据病事假天数,在个人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积分考核量化表上,按照事假一天扣0.2分,病假三天扣0.1分(除住院)以此类推。事假、产假、病假期满,未经审批不按时返岗销假者,逾期1天,按旷工一次扣2分。

③新分配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或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问题解答》(人事工作通讯)1981年第9期)规定,见习期延长一年后转正。

2.实行请销假审批制度。

①请假:教职工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审批并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校,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口头请假等;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向学校校(园)长请假,并及时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遇上级督查期间,须出示相关凭证;请假期间如发现教职工在校外从事有偿工作,原批假期按旷工论处。

②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须按时返岗,本人到县教育局师资管理办公室履行当面销假手续。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批准时间返回岗位的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报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续假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教职工旷工、擅自离岗、逾期不归。擅自离岗、逾期不归等情况均视同为旷工。教职工旷工的,学校应立即书面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置。

①旷工1天或一年内累计3天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

②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7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③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15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④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30天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⑤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30天以上的,解除聘用合同并给予开除处分。处分的给予和解除以及相关待遇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18号令)执行。

(三)请假权限及程序

教职工因病、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1.三天以内的。教职工须持请假条向学校请假,由学校校(园)长审批并在县教育局师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2.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教职工须填写《林周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持请假条、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由学校校(园)长签署意见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3.一个月以上的。教职工须填写《林周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持请假条、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由学校校(园)长签署意见后分别呈教育局局长、主管教育副县长审批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4.如因在外地、急诊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审批表请假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病假需附病历证明,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四)请假时间及待遇

1.事假。教职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准请事假。事假一次不得超过10天,1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原则上年度考核等次不得定为优秀,不得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

2.病假。教职工确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持县级以上医院(一个月以上长期病假的,需近期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准请病假。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不变;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须满额计算,下同),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原工资;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当年病假累计或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原则上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得晋级晋职。教职工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3.产假。教职工生育子女的,原则上女方在孕期5个月及以上准请产假。男性教职工妻子生育子女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准请陪产假30天。正常产假一次一年,多胞胎多一胎增加15天。怀孕两个月以内的,流产假20天;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内的,流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的,流产假50天。终止妊娠同时放置节育环、实施皮下埋植手术的分别增加3天、5天假期。实施输卵(精)管结扎手术的,给予假期20天。教职工休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相关考核、晋级晋职等视产前表现评定等次。产假到期,教职工需持子女出生证明按时销假。

4.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准请婚假。婚礼举办地在区内的,婚假10天;在区外的,婚假15天。

5.陪护假。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患重病住院治疗的,持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材料,准请陪护假。陪护假一次不超过15天(可续假),一年内不超过2次。超过2次按事假续假。

6.丧假。教职工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去世的,准请丧假。丧假区内的10天、区外的15天。

7.外出假。教职工公派外出培训、学习、考察、脱产进修的,持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通知等证明材料,准请外出假。教职工不得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未经批准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擅自离岗处理。校级领导外出学习考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休假或寒暑假。

新录用干部职工及调入我县教育系统的干部职工见习期满后,准请休假或寒暑假,享受差旅费包干政策(若8月31日前参工的教职工见习期满后可享受当年休假或寒暑假政策,9月1日之后参工的一律不享受当年休假或寒暑假政策)。

①干部职工休假包干经费按拉委厅〔2015]40号文件,由教育局在每年年初一次性发放给干部职工,经费标准严格按照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籍贯地、配偶籍贯地执行。休假经费按交通费及相应补助费用一次性领取包干经费,具体标准为: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干部职工12000元;东南(广东、广西、海南、福建)11500元;华北(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内蒙)11300元;华东(山东、上海、江苏、浙江)11000元;华中(湖南、江西、湖北、安徽、河南)10800元;西北(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新疆)10300元;西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10000元;区内拉萨6400元;日喀则、山南、林芝6700元;阿里、那曲、昌都7000元。

②借调或编制在教育局的干部职工,参照县委组织部文件规定,不享受寒暑假,准请休假。由各科室年初制定休假计划,合理安排休假。截止当年12月25日未休假的干部职工,视为主动放弃休假。

二、加强考勤监督管理

(一)县教育局师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学校的教职工考勤工作检查督导,重点督查教职工在岗在位、日常坐班、考勤档案等情况,检查督查结果与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岗位晋级、评优评先、津贴发放、绩效工资等直接挂钩。

(二)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职工考勤检查制度,促进教职工考勤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三)教职工请假需严格按照程序履行手续。各学校要严格把关,重点审核其请假事由是否属实、请假期限是否合理,不批“人情假”“好人假”,请假审批表中要签署明确意见。教育局师资管理办要做好教职工请销假登记建档工作,做到专人负责、档案材料完整。

(四)各学校主要领导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进一步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坚决杜绝“化整为零”请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存在教职工“吃空饷”现象的;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行为的。

(五)干部职工在特殊时期不得离开拉萨,凡未经组织批准离开拉萨的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如遇特殊情况需离开拉萨的必须履行请假报批手续。

三、附则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请销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林周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