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西藏自治区旁多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爆破、打井、开采砂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构建建筑物,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堆放、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毁损堤坝、涵闸、水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和输水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浪林和护堤林除外)及高秆作物;
(五)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征求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西藏自治区旁多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西藏自治区旁多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序号 |
工程部位 |
县(市、区) |
管理范围线 |
保护范围线 |
||
长度(km) |
划定依据 |
长度(km) |
划定依据 |
|||
1 |
枢纽工程 |
林周县旁多乡 |
6.4 |
1)总体上,主坝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上、下游和左右岸坝端外延300m确定。 2)大坝下游超出300m的区域,综合考虑旁多水库的建设时间、背水侧土地开发利用等实际情况,结合旁管局与地方政府的现场指界情况,管理范围以现状存在的围墙或网围栏作为最终的大坝管理区管理范围线 |
6.4 |
1)总体上,主坝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再外延300m确定。 2)大坝下游超出300m的区域,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再外延10m左右确定。
|
2 |
水库库区 |
林周县 旁多乡、唐古乡 |
97.8 |
按照库区移民征用线确定,以设计阶段确定的旁多水库库区移民征用线作为最终的管理范围境界线。 |
103.2 |
以坝顶高程(旁多水库坝顶高程 4100.0m)为准,按该高程坝前至库尾等高线形成的闭合圈为水库库区保护范围。 |
责任编辑:多吉次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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