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依法划分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基础和依据。为推进我市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满足城市饮用水安全需求,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维护拉萨长治久安。
二、目标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西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拉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到2017年底前,完成拉萨市所有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包括备用水源地、在建和规划内水源地)。
三、具体计划
按时间、分步骤、规范地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
1.全市纳入本次划分计划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共18个(其中1个地表水水厂)包含现用、备用、在建和规划建设饮用水水源地(见附表)。
2.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第三方开展全市县级以上饮用水
水源地的社会经济基础情况、水资源和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分布状况、生态及管理状况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并于2017年8月20日前完成所有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技术方案的文本编制。
3.2017年8月30日前,市政府对划分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批。
4.2017年12月1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划分方案,各县(区)完成辖区内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环保部门提供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5.2017年12月15前,环保及相关部门对划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保划分工作顺利完成。
四、组织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的相关规定,由拉萨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规划,监督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工作,并按照方案要求和水源地划分技术方案,落实辖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设置等工作。
环保部门作为水源地划分监督管理单位,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尽快编制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指导各县(区)按时间、分步骤实施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完成。
各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各项保障工作。
责任编辑:林周县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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