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及依据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示。现将庐江县萃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违法占用草地一案处罚情况公告如下:
当事人汪某在未取得林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林周县旁多乡达龙村境内的青藏铁路电气化500千伏输电线路项目旁多乡达龙村临时道路区域,非法占用草地面积1.3214公顷(19.8210亩)。我局已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现予以公示。
单位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觉旦岗路4号
联系电话:0891-6122024
责任编辑:尼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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