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分级管控、分类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西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藏安委办〔2023〕78号)《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安全生产分片包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拉委办发电〔2023〕25号)《中共拉萨市委作风办关于印发拉萨市巩固开展“四联四包”工作机制深入开展2023年领导干部“下基层大接访办实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拉委作风办发〔2023〕7号)《拉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度(试行)》等文件精神,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范围。全县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非煤矿山(不含已关闭和已纳入整顿退出的非煤矿山)。
第三条 实行包保责任制。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县级领导干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及时变更,防止挂空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第四条 包保责任人职责。
(一)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
1.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负总责,每年至少听取研究一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区党委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科学合理核定人员编制,配备采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安全风险。
4.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公告制度,督促本地区包保责任人落实非煤矿山包保责任。
5.完善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依托大型矿山企业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及时组织修订非煤矿山应急预案,加强非煤矿山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二)包保责任人和监管人员职责
监管人员要协助包保责任人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每半年至少听取研究一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会诊,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严格落实分类风险防控职责,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高风险矿山,在重大隐患消除前应加大监管力度。对停产停工整改矿山,落实巡查责任,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下井人数、整改内容、整改时限及安全技术措施,严防边整改甚至不整改而组织生产建设。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落实定期巡查责任,并采取加装视频监控、电子锁等“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以及加强现场巡查等综合管控措施,严防明停暗开。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明确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监管措施,安排专人联系盯守或者驻矿盯守,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紧急状态下人员安全有序退出。对已关闭退出的矿山,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封堵井口、拆除提升设施,防止死灰复燃,
3.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巡查,
4.督促指导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5.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及时启动本辖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妥善处置非煤矿山突发事件。
6.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所有非煤矿山在线安全监测和视频监控等系统与自治区、市、县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五条 加强信息公告工作。要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基本信息公告工作,每年将非煤矿山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生产状况、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监管人员等信息,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