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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周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7 17:22
来源:林周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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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周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财政统筹管理,部门自行管理,各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三条  各部门应配备一名资产管理人员对本部门资产具体情况进行管理。部门领导人离职或调岗,需对其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并向下任领导办理资产手续交接。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固定资产登记、核算入账;

(三)及时将固定资产录入到财政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四)定期与资产使用部门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负责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六)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七)向县人大、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配置、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工作;

(三)配合财政局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配置、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真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摸清固定资产存量基础上,合理提出配置需求,财政部门需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第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能通过调拨、整合等方式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购置、建设、租用固定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并做好政府采购等履约验收与固定资产入账的衔接。

第十条  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结合本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厉行节约,合理配备。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藏财资字〔2014〕7号)文件中的通用资产配备使用标准(附件1)和通用资产编制管理(附件2)。

第十二条  通用资产的配置程序

(一)审核通用资产存量情况,核实本单位资产配置需求,汇总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资产购置计划应结合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预计接受捐赠资产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等进行编制,列明所需资产的品目、数量、规格参数、适用标准和经费测算等情况。

(三)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并确定是否使用财政资金作为配置通用资产的资金来源。

(四)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并使用财政资金的资产购置。

(五)配置的通用资产属于政府采购商品目录及符合采购限额标准的,均实行政府采购。

(六)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各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林周县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贯穿于固定资产的申请购置、日常使用、维修(护)、报废等全过程,应当做到“购置手续完备、保管责任到人、处置依法合规”。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收到货物后,应该对其验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入账单》(附件3)。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资产时,调拨单位与资产接收单位应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申请表》(附件4),调拨单应注明固定资产编号、名称、厂家、规格参数、资产原值、累计折旧、资产净值、房屋面积地点等信息,并由调拨单位、接收单位及县财政部门签字确认后,在财政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调拨处理。

第二十条  由各单位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取得建设工程的所有资料留档,待固定资产完工交付使用时,根据审计、财政部门审定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金额进行登记入账。

除建设单位自行留用外,需移交至资产使用单位的,需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移交单》(附件5),连同相关的工程建设资料的副本一起附送给资产使用单位。资产使用单位根据移交表注明的信息入账。如存在尚未完成竣工决算的,可按该项工程的账面所有支出合计数入账,或按暂估值暂行入账,待取得相关决算资料时,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取得固定资产时,其成本根据《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入账单》进行入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因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资产损坏,追究其使用人责任。因质量存在问题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进行维保或更换。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卡片管理,要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要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于租入固定资产,要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维护和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应当符合规定格式,载明固定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并随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动态更新,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主要保障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主要支撑事业发展,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互相占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管理、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要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固定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按权限报批后登记入账。出现固定资产盘亏,要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切实做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产权证书,资产变动应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

第二十九条  加强固定资产绩效管理,对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设置、账实相符情况、配置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设置具体的绩效指标,一年进行一次考核,实施跟踪问效。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报废及程序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申请更新报废:

(一)办公家具已使用10年以上(其中:办公椅已使用6年以上);办公用电子设备、其他设备已使用5年以上;空调设备已使用8年以上;办公楼电梯设备使用20年以上;

(二)规定技术指标无法达到的;

(三)因损坏无法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更新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请示,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6)。

(二)财政部门根据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处置资料进行核实,提出处置意见,下达批复。

(三)资产使用单位按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处置,上缴资产处置收入。

(四)财政部门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五)固定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提供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

(六)固定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完成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后,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指定的物资回收公司统一回收,不得私自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应当由调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申请表》。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固定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第三十六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置换、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是部门编制资产配备计划、财政审核资产购置预算、审批资产处置事项和财政部门保障固定资产运行维护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无论运用何种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均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得突破本标准配备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巡察部门以及纪检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配备资产的,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林周县财政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赵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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