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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2-04-02 11:37
来源:林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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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调控,确保防疫物资商品和果蔬、肉、粮、油、蛋、奶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稳定,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现对各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价格提醒告诫:

一、坚决禁止价格违法行为。认真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严禁价格串通。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不得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涨价。

、严禁虚假宣传。不得对商品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

、法律责任。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对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罚500万元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从业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对有价格违法行为且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处罚,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如遇价格违法问题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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